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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復實施的《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改善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現就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與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GB26133-2010)中的非手持式發動機第二階段排放限值(以下簡稱“國二標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的非手持式發動機必須符合國二標準要求,相關企業應合理安排生產、進口和銷售計劃。
按照標準規定,凡生產、進口和銷售的非手持式發動機須加貼發動機標簽,標明發動機生產日期、型式核準號、排放控制耐久期和生產企業全稱等相關信息。
二、生產、進口非手持式發動機的企業,應按國二標準要求向環境保護部提出型式核準申請,環境保護部對通過審核的機型頒發環保型式核準證書。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不符合國二標準要求的非手持式發動機型式核準申請。
三、非手持式發動機生產企業作為環保生產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必須建立和完善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體系,切實加強生產過程環保一致性控制、產品排放自檢等環保管理,并按時報送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和年度報告,確保實際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穩定達到國二標準要求。
四、環境保護部繼續加強環保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并強化部門協作和監管信息溝通,采取企業現場檢查和產品監督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督促相關企業切實提升排放控制水平。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環境保護部將依法嚴肅查處并予以曝光;對情節嚴重的違法企業,通報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環境保護部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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